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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远离“帮信”,不当“帮凶”
时间:2024-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不断滋生,为了转移非法资金,犯罪分子以高价诱惑陌生人,购买、租借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赃款。一旦贪图小利,误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租给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的案件,该案法院已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经网络结识上游犯罪分子,双方约定由王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为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进行支付结算等业务,每走账1万元王某某可获得50-100元提成。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本人及家人银行卡,并拉拢陈某某、崔某某、谢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王某某共计提供16张银行卡、6个互联网账户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经核算涉案账户流水共计250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37万余元。期间王某某、崔某某、谢某某在明知系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还帮助在银行提取现金11万余元,后转交给上游犯罪分子。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崔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某、崔某某、谢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缓刑或有期徒刑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只要是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等,轻松就能“快钱”到账的事情千万不能信,一定要擦亮双眼,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更不要出售、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拒绝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时刻保持警惕,如发现购买、借用银行卡、电话卡甚至是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涉嫌“帮信罪”);以银行卡冻结为由找人帮忙取钱、存钱,刷脸验证等不法行为(涉嫌“掩隐罪”),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