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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也违法!
时间:2024-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进入自媒体时代,我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分享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然而,分享虽好,也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分享不当内容,不仅可能违法,也有可能涉嫌犯罪。近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被告人史某某与他人通过快手评论区留言加QQ后进行商议,双方互换涉嫌淫秽视频用于个人观看。史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作案手机中的数据进行提取,提取出史某某与他人互换涉嫌淫秽视频共计千余个。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中史某某传播给他人的视频有四百余个为淫秽物品。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史某某与他人之间通过QQ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史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分享行为”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传播行为”。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在自媒体时代,看似简单的通过自媒体账号的上传分享行为,因互联网的公开、共享特点和快速传播特性,却能够达到散布、流传的效果,因而被认定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没有牟利也可能构成犯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比如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向他人发送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与在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一样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净化网络环境。广大网友应理性选择网络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于淫秽色情的网络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共同促进健康、规范、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