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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酒驾后妨害公务,“醉”上加罪
时间:2024-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3年4月19日23时许,桐城市交警大队在城区开展酒驾检查行动时,被告人包某某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经过检查路口,后交警要求包某某配合进行酒精检测,但包某某一直不配合,后派出所民警前往支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与交警一起对包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在前往桐城市人民医院途中,包某某在警车上撕扯辅警执法记录仪,并用手将辅警脸部抓伤,后包某某又将辅警右腿腿部咬伤。抽血经鉴定,包某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恰逢春节将至,大家都会与亲朋好友一同聚会饮酒,但饮酒要有度,举杯应节制,并且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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