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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桐城多人因掏鸟窝获刑
时间:2017-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脍炙人口的诗句描绘了大自然的生机与活力,也描绘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景象。然而,就是有人因为不懂法,将手伸向这些脆弱的生灵而触犯刑律。近一个半月时间内,桐城及周边地区相继有十多人因“掏鸟窝”而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有的已经起诉到法院并被判处刑罚。所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几乎都是异口同声:掏鸟窝,也犯法?事实说明,对“非法狩猎罪”的普法宣传迫在眉睫。
  一、何为非法狩猎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所谓禁猎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法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文件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浏览区等场所狩猎。由此可知城市、乡镇、农村的房前屋后当属禁猎区。那么是不是除上述区域之外的地方就属于可猎区呢,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号)规定:桐城地区全境都属于禁猎区!
  2、所谓禁猎期,根据《通告》规定:哺乳类动物、鸟类每年禁猎期为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禁猎期为10月1日至次年8月14日。
  3、所谓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根据《通告》规定:禁止使用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土枪、土铳、气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等猎捕工具;禁止使用陷阱、火攻、掏窝、拣蛋、挖洞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急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狩猎方法;禁止夜间照明狩猎。
  4、所谓野生动物资源,凡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载明的野生动物都属于。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常见的“八哥鸟”、“麻雀”、“刺猬”、“松鼠”、“白鹭”、“鹌鹑”、“杜鹃”、“啄木鸟”、“喜鹊”、“画眉”、 “癞蛤蟆”、“乌龟”、“鳖”、“壁虎”、“青蛙”、“天鹅”等等。(如果猎捕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构成性质更恶劣、罪责更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三种情形将构成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含)以上的,这种情形是指“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二者只要符合一项且狩猎二十只以上者;(2)在禁猎区并且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3)在禁猎期并且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其中,第(2)、(3)两种情形下对狩猎数量没有要求,哪怕一无所获,也可能涉嫌非法狩猎。
  二、野生动物泛滥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生态环境的好转,野生动物数量也随之增多,有部分地区也发生了野生动物袭扰农作物或人畜,面对此种情形,切记不可私自猎捕猎杀。确有必要猎捕猎杀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狩猎动机是否影响构罪?
  有的人误以为只有狩猎以后卖钱才可能构罪,其实不然,出售、自己食用、狩猎回来驯养等等都会构成非法狩猎罪,通俗的说,狩猎的理由或动机是什么并不影响构罪。
  四、用法律撑起一片天,共筑和谐家园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多样性,人人有责。如果有谁要破坏,敢把罪恶之手伸向那些脆弱的生灵,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公诉科  鲍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