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历9、10月份和2016年农历8月前后,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到桐城市唐湾镇某山场砍伐树木烧炭卖钱。2016年12月,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测绘,李某某滥伐林木面积5亩,采伐方式为皆伐,蓄积为16立方米,滥伐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因森林是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净化空气、固土蓄水、调节气候等作用,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将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桐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人指出,本案作为安庆市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其意义远远大于本案的个案民事价值,更大意义在于唤起大家环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经过法庭审理和辩论,被告李某某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环境资源的后果,法院宣判后,当庭表示服判,并向在场的法官、检察官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将自己砍伐的树木补栽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