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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非法狩猎不可取 守护大自然人人有责
时间:202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频频“现身”,同时,非法狩猎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非法狩猎行为的违法性,今天让检察官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5日13时许,在桐城市辖区大沙河河滩内,桂某某持气步枪装填铅弹在河滩内进行打鸟,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赴现场勘查,在现场扣押桂某某所持的气步枪1把及铅弹若干。到案后,桂某某对自己持气步枪打鸟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述其近期打过三次鸟,共捕获山斑鸠、珠颈斑鸠等野生保护动物。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桂某某被判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

禁猎区:桐城市全市范围内均属于禁猎区。

禁猎期:哺乳动物、鸟类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4日。

禁用工具、方法:军用武器、毒药、爆炸物、电子诱捕装置、电网、粘网、铁笼、气枪、地枪、排铳、猎套、猎夹、地弓等,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拣蛋、火攻、烟熏、网捕、陷井等。

【检察官提醒】

桐城市全域属于禁猎区,不允许猎捕任何野生动物,更不允许私自采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否则将触犯法律,涉嫌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非法狩猎和野生动物贸易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导致许多物种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也是对我们的未来生存环境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保护野生动物,防止触犯刑法酿成大祸,共同守护大自然的和谐与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