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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非法电鱼,把自己“捕”进法网
时间:2024-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和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审理判决已生效,桐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黄某和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支付生态赔偿金。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3年8月,黄某和李某相约各自携带1套电捕器、1只鱼箩、1只网袋等工具在禁渔区的桐城市嬉子湖水域五昌门段进行电鱼。后于8月某一天晚上,黄某和李某在收获渔获物时发现渔政部门的执法人员,随即丢弃捕鱼工具、渔获物和电瓶车隐藏起来,直至执法人员离开才敢回家。民警通过现场遗留下的电瓶车车牌号及相关视频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两名非法捕捞人员。次日,黄某和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全面审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黄某和李某阐明了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危害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该两人均对自己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表示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